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向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龙凤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龙凤借记卡是指铁岭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缴费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卡。龙凤借记卡不提供透支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银联指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三条  龙凤借记卡按介质类型不同分为磁条卡(已停止新发卡)、磁条芯片复合卡。其中磁条芯片复合卡具有电子现金功能。

第四条  龙凤借记卡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长期有效。磁条芯片复合卡卡片一般设有效期,卡片过期后其所包含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换卡时新卡片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五条  龙凤借记卡内存款(电子现金除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计息办法和发卡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

 

第二章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

 

第六条  按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I类户、II类户和III类户。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客户在同一法人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I类户。

第七条  I类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缴费等全部或部分功能;II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营业网点核实身份后开立的II类户,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III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

各类账户的限额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确定并调整。

第八条  在营业网点柜面开立的I类、II类账户,可以配发实体卡。按照规定,个人客户在同一法人金融机构开立银行卡数量不超过4张。在满足账户数量、账户类型控制的前提下,持卡人可申请办理账户类型升降级。

 

第三章 开户及使用

第九条  凡中国境内自然人,均可持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行申请龙凤借记卡,经发卡行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开立龙凤借记卡。

第十条  龙凤借记卡账户为人民币个人活期结算账户,活期结算账户开立后,持卡人还可根据需要在卡内开立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发卡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龙凤借记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时,需符合发卡行的代办规定。龙凤借记卡不得买卖、出租或出借。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发卡行有权在5年内暂停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并停止为其开立新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龙凤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龙凤借记卡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缴费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电子现金、银联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以及发卡行或银行卡组织规定的其他可不使用密码的交易除外)。

第十四条  持卡人凭龙凤借记卡和密码可在加入中国银联或在中国银联入网的特约商户消费,并可在指定的营业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联支付等电子渠道按相关规定办理金融交易。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龙凤借记卡及密码,并及时更换密码,防止泄漏。凡密码相符的龙凤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将本人龙凤借记卡绑定至支付账户。持卡人授权发卡行直接根据支付机构的指令扣划本人龙凤借记卡资金。持卡人同意绑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龙凤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龙凤借记卡卡号与持卡人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持卡人绑卡后可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支付,持卡人知晓并认可绑定支付账户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盗刷交易风险及资金风险。持卡人承诺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龙凤借记卡密码、支付机构交易密码、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和其他验证信息以及移动设备,因持卡人泄露相关信息、遗失移动设备等自身原因或支付机构导致的交易争议由持卡人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发卡行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六条  磁条芯片复合卡具有电子现金功能。电子现金余额上限为1000元,电子现金视同现金,不计息,不挂失。

电子现金支持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卡片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带有闪付功能的磁条芯片复合卡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是指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限额内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和签名。此功能默认为关闭,持卡人如有小额免密免签业务需求,可由本人持卡片及身份证件到发卡行任意营业网点开通。

第十八条  持卡人所持龙凤借记卡在境内自助柜员机取现和转账、境外取现和消费的限额均按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持卡人可根据本人交易需求,申请开通或关闭龙凤借记卡在自助设备和境外渠道的消费、取现或转账等交易功能,并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按交易类型、渠道等设置交易限额。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如因终端故障或本人操作原因致使自助设备吞卡,持卡人应在吞卡后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自助设备所属营业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的,自助设备所属营业网点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被吞卡片。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可以要求发卡行提供咨询、查询、投诉等服务,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或任意营业网点核对账务。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龙凤借记卡,如被盗或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电子现金除外)。发卡行对挂失生效前和挂失失效后发生的资金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如遇密码锁死或遗忘的情况,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任意营业网点办理密码解锁或重置。

第二十四条  龙凤借记卡卡片到期、破坏、芯片毁损、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持卡人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任意营业网点办理卡片更换。卡片更换(包括挂失更换),不影响原债务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卡行为及交易的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在使用龙凤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

第二十六条  龙凤借记卡活期账户如连续3年未发生资金收付业务(结息和发卡行扣收费用除外),发卡行有权将其转为不动户。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任意营业网点办理不动户的转回或销户。其中不动户转回,须符合银行卡数量及账户类型数量限制。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销户,并将卡片交回。

 

第四章  收费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发卡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龙凤借记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持卡人须按发卡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同意采取现金、转账或发卡行扣收的方式从指定的龙凤借记卡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九条  龙凤借记卡申请人或持卡人应向发卡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修改。因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的结果应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对于留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进行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发卡行有权中止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直至持卡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为止。

第三十条  龙凤借记卡自开户之日起连续6个月无交易记录,发卡行将暂停该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经核实开户人身份后,方可恢复账户功能。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龙凤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卡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龙凤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风险管理需要,对持卡人所持龙凤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和功能限制。

第三十三条  龙凤借记卡所有权属于发卡行。如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有关规定,发卡行可取消持卡人使用龙凤借记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款项,并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龙凤借记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铁岭银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凤借记卡章程(2013年版)》 同时废止。